日前,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统称共同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档案工作内容首次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为规范军队单位和人员档案工作责任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和基本遵循。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窃取、隐匿、出卖、损坏、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擅自转移、删除、销毁、提供、抄录、复制、公布、转让档案,以及违反档案管理其他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4月30日 总第3213期 第一版